每日一“典”:收养新规1.0
收养新规1.0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者,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和已婚者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情形。无子女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收养的子女。由于现在我国实行二孩政策,所以民法典就规定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不仅要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而且还要考虑收养人在思想品德等方面是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能力。其标准应当不低于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要求。(3)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是自己患有危害养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危害养子女人身安全的精神性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在收养人的条件中,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收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记录,并且这样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将会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形成潜在的威胁,有可能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因此,尽管一个人可能已经具备收养人的其他条件,但是,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提供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其收养人资格依然也是不合格的,不能收养。(5)年满30周岁
2020-09-15
民政部:结婚登记将有重大变化
民政部:结婚登记将有重大变化结婚有感:你办过结婚登记吗?是不是就是照相、填表、领证?有没有觉得缺点什么?是的,少点仪式感。于是,新规来了。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婚姻家庭和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为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民政部、全国妇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有哪些亮点呢?1.家庭文化建设今年5月28日,被称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其中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家庭应当的德法共治。《意见》落实了上述规定,强调要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充分发挥其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社会教化功能。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引导广大家庭培养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2.婚前辅导在我们国家,很多职业上岗都需要经过学习考证或者岗前培训,但唯有一个工期可能长达终生的职业“丈夫”或者“妻子”上岗无需任何学习和培训。很多新人满怀期待进入婚姻却苦于经营无道,本该遮风避雨的婚姻成了彼此消耗的战场,最终以离婚收场。婚前辅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意见》强调,应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开发婚前辅导课程,编写教材和宣传资料,在婚姻登记大厅通过宣传栏、视频、免费赠阅等,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学会管理婚姻,努力从源头上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从而有效提高群众营造幸福婚姻、建设美满家庭的能力,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悉,婚前辅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宣传婚姻家庭文化、家庭责任、沟通技巧、家庭发展规划等。3.颁证仪式《意见》强调,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研究推广结婚登记颁证制度,上海、山东、湖北等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多年前就已开始推行免费结婚登记颁证仪式,颁证员作为证婚人,领读结婚誓词,并请新人跟读,新人也可以邀请父母亲友参加仪式。4.婚俗文化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组织举办集体婚礼,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其实,今年5月26日民政部已经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从两份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婚俗文化建设的重视。5.离婚干预《意见》要求,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支持开展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面向社区积极开展亲子教育、防家暴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从尾端挽救婚姻。
2020-09-10
每日一“典”:家务劳动补偿
第十六个亮点家务劳动补偿【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婚姻法》第40条也规定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但是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种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中。民法典删除这一限制条件,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扩展为一般性规则,增加了它的适用范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不仅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当事人,而且所有的离婚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夫妻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的具体条件:(1)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事务上付出更多,对家庭的贡献更大。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婚内付出更多,这一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应当得到更多的利益。(2)补偿的要求应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不离婚,无论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都是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谈不上经济补偿。2001年《婚姻法》第40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当时这样规定确实体现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保障弱势方的利益、实现平等原则下对弱势方的保护。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很少有适用的空间,基本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空文。法律规范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状态,不仅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也使得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和睦亲属关系的立法初衷以及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利益和愿望落空。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提出经济补偿,实际上是在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女性。在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女性步入社会,但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者,家务劳动补偿应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项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这次婚姻家庭编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多年来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结果。以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但是具体如何补偿呢?条文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没有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补偿。
2020-09-09